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張麗每 
上列聲請人張麗每因與相對人林育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麗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依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票面金額「壹拾陸萬元」,與聲請狀附表所載「壹拾萬元」不同,請確認是否誤載?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