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張麗每
上列
聲請人張麗每因與
相對人林育生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張麗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依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票面金額「壹拾陸萬元」,與
聲請狀附表
所載「壹拾萬元」不同,請確認是否誤載?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