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頂榮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敘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到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