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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欣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鴻隆  
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李鴻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底僅有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提出經抗告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