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66號
兼法定代理 李鴻隆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李鴻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經查本件抗告狀底僅有法定
代理人之蓋章,故請提出經抗告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