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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黃金菊 
上列聲請人黃金菊因與相對人洪秋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金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4張(票號:CH277551、CH277552、CH277554、CH277560)。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上並未記載相對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居所及其它可得特定相對人之資料,請具狀補正之。
三、提出載有上述4紙本票「本票號碼」之正確附表一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