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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正宇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