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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煜翔   
上列聲請人林煜翔因與相對人陳清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煜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二、臺端陳稱相對人陳清駿已償還新臺幣(下同)24,000元,尚欠26,000元,臺端仍請求給付50,000元之票款。是請確認請求票款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