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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陳韋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TH001833)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是請確認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依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所載其提示日為113年1月20日,然其附表內載為113年1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