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
聲請人楊蕎瑋因與
相對人王信武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楊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系爭本票4紙(票號:TH001949、001819、001510、001524)未載到
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暨利息起算日。是請確認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依聲請人所提之
聲請狀所載其提示日為111年11月5日,然與其聲請事項附表內所載各異)。
二、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依聲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以民國111年11月5日為提示日,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載利息請求自111年9月28日起算,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前,依法不合,是請具狀更
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1月5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