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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王信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本票4紙(票號:TH001949、001819、001510、001524)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是請確認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依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所載其提示日為111年11月5日,然與其聲請事項附表內所載各異)。
二、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依聲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以民國111年11月5日為提示日,是聲請人如附表所載利息請求自111年9月28日起算,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之前,依法不合,是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1月5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