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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厚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裕 


上列聲請人厚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奉申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厚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相對人「共同」或「連帶」負擔聲請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