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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
抗告人
與
聲請
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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