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係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黃千栩即黃學承
關 係 人 巫秉鋼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列
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請求游淑惠律師擔任被
繼承人張炎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肆佰柒拾陸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炎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游淑惠律師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50、108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炎牆(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段00巷00號,民國108年4月3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已完成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
遺產清冊、受理
債權人
陳報債權且對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已公告期滿,因游淑惠律師已因意外離世,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為此由聲請人代為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支出之
必要費用等語。
二、
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
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50、1085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暨公示催告公告、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遺產稅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債權資料等影本及遺產清冊為證,
堪信屬實,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游淑惠律師於管理遺產
期間支出之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2,476元,關於聲請人主張游淑惠律師代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於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而關於聲請人支出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亦於本件主文中載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均
無庸重複納入計算。審酌游淑惠律師所管理之遺產價值、管理遺產事務之繁簡、時間,並考量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需另行選任其他遺產管理人處理,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
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