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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
聲請人
選任
遺產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
報酬
、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
必要費用
新臺幣50,000元。
(依據
民法
第1183條、
家事事件
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
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
理)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