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佳莉
陳品杰
上列
聲請人因被
繼承人陳佳保死亡,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陳佳莉、陳品杰分別係被
繼承人陳佳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胞妹、胞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佳保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