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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陳王珠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免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2,此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