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明清
上列
聲請人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推薦自己擔任被
繼承人陳金簿之遺產管理人,
惟又自述為受
遺贈人,與被
繼承人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請重新推薦
適合擔任之人選,例如有意願之
律師、地政士,並提出該人之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㈡承上,如無法提出,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
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
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依據
民法第1183條、
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