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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880號
聲 請 人 林冠宏
上列
聲請
人陳報
遺產清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
繼承
人黃貴淑之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㈡被
繼承人
黃貴淑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參考清單。
㈢被繼承人黃貴淑近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