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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王子毅 

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 
            許偉芬 
聲  請  人  許証揚 
            許協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天賜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已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天賜於民國113年2月25日死亡,聲請人王子毅、許証揚、許協恩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憑查,被繼承人之尚有子輩許珮珊(已於105年8月10日死亡)之代位繼承人蕭蕙琳、蕭宏凱、李玉瑄、李宗宏、李宗富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親等關聯表、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之聲請人依法即繼承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