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李文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
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
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0元。
(依據
民法第1183條、
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