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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
    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