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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命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睿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
    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
    權為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
    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149
    條之規定。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
    冊。(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3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明勝已死亡,其遺產管理人謝美芬尚未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謝美芬編製遺產清冊、說明或報告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明勝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573號選任謝美芬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公告、債權憑證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573號卷宗核閱無訛信為真實;然查,遺產管理人謝美芬業於本院訊問時,報告、說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提出遺產清冊,並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訊問筆錄、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及裁定影本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