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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虎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俊樺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王品涵

上列聲請人就虎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樺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虎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樺因業務不振,已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國稅局仍有營所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