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上列
聲請人就鼎聚實業有限公司、楊永福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
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楊永福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就任鼎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