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倖吾
相 對 人 昌駿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立昌
相 對 人 陳銘宸
上列
當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關於主文欄第1項:「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7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