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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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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倖吾  
相  對  人  昌駿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立昌  



相  對  人  陳銘宸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主文欄第1項:「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57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