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嫦慧
相 對 人 張伶榕
律師即原
債務人王鴻貴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
主文第二項「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十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
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
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