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魏和昭
前列魏和堅、魏和昭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
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
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05號、111年度司聲字第5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274號、
112年度司聲字第69號、
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等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