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呂芷曦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相哲間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裁定
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未據異議人繳納,故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