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全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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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江崇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詹又璇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嘉義市溪口鄉之土地,
惟本院並
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簡燕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