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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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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8號
113年度婚字第87號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A05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
反訴  被告  A06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A07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年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