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大進
黃宗綋
受 告知人 黃燕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
乃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