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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      告  黃麗秋  

            黃大進  

            黃宗綋  

受  告知人  黃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