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7號
原 告 品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清田
王陳玉
黄日春
黃子倚
王黃變
黃愛玉
黃佛音
黃財丁
黃財發
王黃富子
黃雪美
黃金鎮
郭傳宗
郭加益
郭美雲
許黃秀英
陳淑汝
陳照世
陳建霖
陳卉筠
陳佩宜
陳幸珠
陳莉蓁
李貴美
陳青柏
陳慧娜
陳曉琳
陳博學
盧吉成
盧文彬
盧鏡珠
盧雙鳳
盧鳳妹
盧雪女
盧美芸
謝德和
謝德謀
謝計全
謝佳利
謝宜廷
謝昌儒
謝文棟
謝郁如
曾火兜
曾柏欣
曾榮輝
曾美綉
曾美珠
陳裕一
陳黃阿蘭
陳淑一
陳淑琳
陳茂盛
鄭阿奎
鄭微攏
鄭珍綠
鄭仙珍
鄭玉珍
鄭玉燕
尤陳美良
陳界山
陳文雄
陳忠凱
施陳幸惠
陳幸淑
陳幸秀
陳杏慈
陳炳宏
陳中平
陳淑英
陳淑敏
楊陳淑玲
陳春霞
陳皆得
葉淑芳
陳涵栩
陳大鈞
曾清凉
曾榮華
曾昱駿
曾彬堯
曾淑麗
曾綉絨
黃志明
黄志林
黃月霞
黃繡慈
何素卿
黃奕柔
黃千宴
黃成隆
林黄滾
黄阿猜
黃煒倩
林陳鎮
陳玉賞
張妙如
陳鵬志
陳棟良
陳金鐘
陳美慧
廖麗雪
陳文藝
陳彩蓮
姚貴雀
陳柏凱
陳怡如
陳羿妙
陳兪辰
陳佩寬
李陳碧娥
周陳貴美
姚清貴
陳美換
陳正義
陳炳臣
鄭陳淑貞
陳秀雲
陳玟伊
陳俊廷
陳俊男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所為聲明並
非具體、特定、明確,
被告人別亦未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
補正,
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迄未就
上開裁定所示之內容為
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