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唐聿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0樓
唐寶蘭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唐明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0樓
謝進財
謝家豪
謝雯娟
謝美惠
吳清吉 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0樓之00○○○○○○○)
謝美華
吳佳展
吳清富
吳敏麗
白國達
白國賜
白綉裡
白綉顏
劉龍偉
蘇源豊
蘇漢陽
蘇昭岳
李萬壽
李碧香
李碧燕
蘇金勅
林蘇金東
蘇麗香
蘇淑珍
梁蔡月梅
梁秀玉
梁采緁
梁銘楓
梁順杰
施梁玉春
梁春年
林麗君
蘇秉樺
蘇永成
白麗雅
白麗惠
白炳坤
李秉祐
李仁軒
黃麗枝
李瑩倚
李悅寧
孟采穎
白炳鴻
白炳裕
白炳志
本件應由唐聿珊、唐寶蘭、唐明良、唐明山為原告唐春木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唐春木於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3月27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子女唐聿珊、唐寶蘭、唐明良、唐明山,有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資料等在卷
可憑,然繼承人、被告等均無人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唐聿珊、唐寶蘭、唐明良、唐明山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