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訴訟代理人  黃○○  
被      告  王○○  

            王○○  

            王○○  


被 代位 人  王○○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訴訟代理人  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