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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
王○○
王○○
被 代位 人 王○○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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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