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劉文嘉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劉美鈴
被 告 劉文華
訴訟代理人 陳冠政
林侑毅(即劉美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即劉美滿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
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陳劉文嘉另訴主張對訴外人即被告劉俊傑之子劉信忠提起
撤銷贈與之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審理在案,有
起訴狀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從而,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遺產範圍及
遺產分割方法,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
上開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