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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鄒永辰
參加訴訟人
即參加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吳佳穎
吳順和
吳太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妤蓁
受 告知人 吳壹錞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