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27號
代 理 人 連浩瑋
上列
聲請人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轉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
當事人,茲因
本案被告羅秀枝曾以言詞表示
債務人羅志銓尚積欠其款項未還,並獲有
鈞院裁判,
惟今原告聲請
閱卷後發現前開言詞並未記明於本案之言詞辯論筆錄中,而原告與本案被告羅耀昆現因另案鈞院113年度斗簡字第203號代位請求給付現金補償價金事件蒙鈞院審理中,有如前述之事實須提出證明,有必要明瞭
上開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全部陳述內容,為此聲請上開事件於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或其他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
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
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庭期之錄音光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轉拷,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