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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月冠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0)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告事件全卷。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告事件,該案相對人林各病情有好轉,聲請人欲撤銷原監護宣告,與該案聲請人林琩璟尚未達成共識,為瞭解申請案情之資料及醫療單位具體診斷報告,並抄錄、影印全部卷宗,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