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月冠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0)
主 文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
監護宣告事件全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受理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監護宣告事件,該案
相對人林各病情有好轉,聲請人欲撤銷原監護宣告,
惟與該案聲請人林琩璟尚未達成共識,為瞭解申請案情之資料及醫療單位具體診斷報告,並抄錄、影印全部卷宗,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及抄錄卷宗。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