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37號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8年度繼字第916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全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陳芝百為聲請人之
債務人,於民國98年5月11日死亡,聲請人係
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陳芝百目前尚有債務未清償,其死亡後繼承人繼承情形尚待瞭解,請本院准予
閱卷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738號
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1102332311號函影本為證,
堪認其已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