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即被
繼承人陳萬盛之
遺囑執行人)
主 文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指定
遺囑執行人事件卷宗全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裁定指定其為被
繼承人陳萬盛之遺囑執行人,據裁定理由
所載,該案件審理過程中,曾有繼承人提出爭執意見,聲請人既經選任為遺囑執行人,本於
善良管理人職責,容有透過
閱卷程序,
適度了解案情,以助於依法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之必要。請求准許閱覽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沙小雯
法 官 陳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