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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家親聲
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
方式事件,
聲請人
未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
事件,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