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害人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被
害人丙○○、特定家庭成員乙○○。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丙○○、特定家庭成員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及跟蹤。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丙○○工作場所(○○英語○○分校,地址:彰化縣○○鄉○○路00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前為聲請人即被害人(下稱聲請人)丙○○之男友,自聲請人之長兄乙○○要求相對人清償前所積欠聲請人之借款債務起,相對人即開始以言語要脅或恐嚇聲請人,如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凌晨3時2分起,相對人曾以LINE傳送「那我可以打去山富旅遊.說他影響了我工作…找你哥去公司說…但我就是要讓他知道.我心血沒了.你也不會好過到哪」等簡訊言語要脅聲請人,且揚言欲至乙○○的工作場所擾亂;另於同年月16日凌晨3時39分起,相對人復以LINE傳送「我常的不甘心他媽的.到底是三小.他媽的干他什麼事情.我處理完跟你堂妹之後.別怪我不客氣了.我絕對絕對不會讓他好過的.最他媽的憤怒的是.他至今都不知道.影響人家多大.他媽的.還不知道自己錯的點.我先說.到時候有影響到你們家的話.真的別怪我」等要脅簡訊言語予聲請人。相對人前揭作為對於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足認聲請人及其長兄乙○○等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虞,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應經審理程序,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仍應提出證據證明,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為貫徹該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之立法精神、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非訟事件之法理,以較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取代「嚴格證明」法則,即聲請人仍須提出「優勢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危險。再上開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並未明確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明確可信」標準、或刑事案件之「無合理懷疑」之標準。綜上,聲請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僅須提出「優勢證據」,使法院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真,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係曾具男女朋友關係,其及其長兄乙○○等分別遭受相對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在警詢時、本院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復有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轉介表、LINE簡訊對話翻拍照片、全戶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說明。綜上事證,依前揭優勢證據法則,聲請人主張其及乙○○等分別於前揭時、地遭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信為真。本院審酌前開家庭暴力行為之情節、聲請人及其長兄乙○○之需要與現況,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自核發時起生效
    。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
    (三)遷出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