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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乙○○。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係聲請人即被害人乙○○之夫。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22時許,在聲請人位於彰化縣○○鎮○○路000號之住處,相對人因故罵聲請人三字經及五字經,並以徒手之方式打聲請人的頭三次以上,致聲請人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勢。是相對人實施上開家庭暴力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有戶籍資料、警詢筆錄、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診斷書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急迫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當日係聲請人帶兩隻狗出去玩4天,伊顧一隻狗,打電話問聲請人毛巾放在哪裡,聲請人跟伊說直接拿那條毛巾給狗蓋,後來聲請人回來心情就很不好,伊就想說不要跟聲請人吵架,伊工作做完後會回到房間喝酒,聲請人就來跟伊吵架問伊說毛巾呢,伊說當初聲請人叫伊拿的,現在又要跟伊吵是什麼意思,伊在房間自己唸一唸,伊說如果聲請人不高興就出去玩,不要回來就不高興,聲請人就跑到伊面前問伊講什麼,然後直接拿伊的酒潑伊,伊忍無可忍,伊已經忍相對人很久了,當天伊承認伊有出手,但伊是警告性,伊如果真的要打聲請人的話,不會那麼小傷,伊是要警告聲請人說伊已經忍聲請人很久了,聲請人叫伊遠離000號房子,但所有的房貸、車貸都是伊在繳,假如叫伊遠離,對伊好像也不公平。認為聲請人聲請保護令很不公平,伊已經忍讓聲請人很久了,伊一直不想要動手,想說不理聲請人就好,但聲請人今天這樣對伊很不公平,伊的工廠當初蓋在伊岳父田裡,聲請人現在也不讓伊去那邊,伊覺得對伊不公平等語。
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應經審理程序,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仍應提出證據證明,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為貫徹該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之立法精神、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訟事件之法理,以較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取代「嚴格證明」法則,即聲請人仍須提出「優勢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危險。再上開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並未明確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明確可信」標準、或刑事案件之「無合理懷疑」之標準。綜上,聲請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僅須提出「優勢證據」,使法院信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真,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資料、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診斷書等件在卷可稽,雖相對人以前詞置辯,然其亦承認其當日有動手打聲請人,並造成聲請人受有前開傷勢。是依非訟事件以較寬鬆之證據法則,取代嚴格之證明,本院綜合上開證據所示,聲請人就其所述事實之舉證責任,業已達「優勢證據」之證明程度,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信為真,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遠離令部分,惟此部分尚涉及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及相對人工廠營運問題,聲請人應另尋求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且如主文所示保護令內容已足以保護聲請人,是此部分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②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③遷出居所
    ④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⑤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⑥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⑦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⑧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
    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