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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護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10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10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現因聲請人乙○○原諒相對人,且近日中風行動不便,有賴相對人照顧,請求撤銷上開處遇計畫等語。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107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按即112年8月4日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字第340號暫時保護令),命其不得對聲請人及其配偶○○為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且不得對等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於保護令確定後2個月內,遷出聲請人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號居所,將全部鑰匙交還,並於遷出後應最少遠離上開住處至少100公尺,另應於114年8月30日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內容:辨識暴力本質、影響與危險評估/情緒與壓力管理/同理心訓練與暴力溝通)12次,每2週1次,該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等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卷宗核閱無誤。觀之前開卷宗所附相對人鑑定報告書,可知相對人屬低家庭暴力危險群;又依相對人當庭所提出之診斷書,亦可知聲請人於113年1月24日因自發性顱內出血而入住加護病房,幸於同年0月00日出院;再依關係人○○到庭所述,聲請人現因中風需人照顧。本院審酌上情,認關係人○○已有相當年歲(43年次),難以獨力照顧聲請人,顯有相對人協助照護之必要,且經查詢相對人家暴通報紀錄,可知其自112年7月28日以後,即無任何家庭暴力通報紀錄,有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認原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已對相對人生警惕之效,是聲請人請求撤銷上開保護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