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下列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於
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王妤涵(見本院卷一第9至15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應為謝
啓仁,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