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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下列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於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王妤涵(見本院卷一第9至15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應為謝仁,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