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仁瑋 指定
相 對 人 宸富精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
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已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聲請人之起訴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合
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