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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莉蓁 



代  理 人   林輝明律師
相  對  人  洪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113年度訴字第221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已據其提出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為證,且聲請人之起訴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