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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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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淯蓁 

相  對  人  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為憑,又其訴必有勝訴之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執行銷售業務期間受傷,於職業災害休養期間遭法解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第一安心床墊有限公司給付積欠工資、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資遣費、販售獎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請求相對人2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等,現正以113年度勞專調第10號給付工資事件繫屬本院審理在案,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民事訴訟。核諸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請求,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