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45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明定。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係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
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請求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正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2號繫屬本院審理在案,原告係基於其受僱於
被告期間,因被告未採取危害預防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勞工之
法令,致其受有損害之原因事實而為請求,
核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及證據,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