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
代 理 人 常治平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容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債務人褚寓彙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
免責之裁定。又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為之不
免責確定裁定,如已明確認定債務人最低清償額度,則其後受理聲請
免責事件之法院應盡量採與前確定裁定相同標準認定,以符誠信,俾免造成突襲性
裁判。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聲請消債務條例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110年1月4日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
嗣後本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3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5日以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為不免責裁定並經確定在案。
本件聲請人已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附表編號E(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额之數額)對各債權人清償至指定數額即如附表所示,此有匯款單據、匯款存摺內頁
可稽。
顯見債務人已繼續清償債務,其清償已符合所定情狀及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
全體債權人於113年9月11日
下午4時20分到場就債務人免責與否陳述意見,雖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場,惟前具狀分別陳述意見如下: ㈠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受償新臺幣(下同)5萬1,953元,請
衡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規定得否
免責等語。
㈡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具狀陳述略以: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權人受償2萬7,519元,請本院依職權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情事等語。
㈢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公司)具狀陳述略以:不同意免責,請依職權審酌等語。
㈣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具狀陳述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僅受償7萬4,598元,未全部受償,依法應不予免責,請裁定不予免責等語。
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受償7萬8,238元,請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到場及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共受償6萬8,304元,請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到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之數額,如否,即應
予以駁回等語。
㈧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具狀陳述略以:不同意免責,債權人受償2萬6,594元,債務人於本行償還之金額雖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其餘債權人受償金額是否達標仍是未知等語。
㈨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具狀陳述略以: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務人雖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清償1萬9,806元,惟債權人仍主張債務人應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所定之債權額20%即6萬3,852元等語。
㈩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陽信公司)具狀陳述略以:債務人於112年12月15日繳納1萬5,549元等語。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公司)具狀陳述略以:請依職權審酌等語。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具狀陳述略以:債務人已於112年12月10日清償5萬7,568元等語。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已受償2萬7,519元等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具狀陳述略以:債權人已於112年2月16日受償9萬3,540元,請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眾慶公司)均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
㈠聲請人前聲請消債務條例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110年1月4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第2號將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總額3萬4,063元【即⒈草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8元、新光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萬3,072元部分:經債務人解繳至本院,逕分配予債權人;⒉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光陽、白色、105年10月出廠、124㏄)部分:經債務人提出現金2萬元以代
拍賣;⒊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價值準備金983元部分: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983元以代解約,並解繳到院,該保單返還債務人】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而於110年7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以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3萬4,063元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
86萬26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毋庸支出扶養費)
24萬3,240元之餘額即
61萬7,020元為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
前段規定裁定聲請人不予
免責,並於111年1月3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
附卷可稽,經核
無訛。
㈡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計算之最低清償額度為61萬7,020元,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認定在案,復查無該案有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或未明確認定債務人最低清償額度,或有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或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以影響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之情形,本院自應與該裁定為相同標準之認定。
是以聲請人倘繼續清償達
上開最低清償額度,亦即於上開不
免責裁定後再為清償58萬2,957元【計算式:617,020-34,063=582,957】,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即應裁定准予聲請人
免責。另聲請人繼續清償之金額明細如附表所示,有其所提合作金庫銀行無摺存款憑條、新光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永豐銀行收執聯等件影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45頁),並有各債權人所陳報之受償金額在
可佐(見本院卷第65、71、79、91、95、99、153、157、159頁)。經核,聲請人確已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繼續清償達上開最低清償額度61萬7,020元,本院自應裁定准予聲請人
免責,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㈢至於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雖為
前揭陳述,請求本院審酌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2條所定受償額、是否符合第133條、第141條等情形等語。惟揆之前揭說明,債務人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事為不
免責之裁定並確定在案,今債務人願意繼續清償債務,而依前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
免責時,本院僅能審酌債務人所為之清償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額度,是否均達到應受分配額度,故債權人前揭陳述,容有誤會。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聲請人繼續清償金額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