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
代 理 人 王珊珊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𦭳涵、林靜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林沉香(原名:林衣綉、林佳霖、林玉秀)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免責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答該條規定之數額, 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自111年3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57元,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4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 諭知不予免責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 堪以認定。 ㈡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4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127,168元,此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93,957元後為33,211元(計算式:127,168-93,957=33,211),聲請人主張已繼續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郵局 存證信函、郵政匯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債權人 陳報狀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81頁、103至121頁)。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至於債權人元大銀行、板信銀行主張應再審查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債權人聯邦銀行、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應 適用第142條而不予免責部分, 惟債務人係屬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再次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之情形,揆諸 前揭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前開債權人所執主張,均無足採。 四、聲請人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之汽車燃料費、燃料費罰鍰、交通違規罰鍰,依消債條例第138條第1款規定,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聲請人對於此債務仍有清償之義務,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 | | | | | | | | | |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清算程序中保單價值準備金94,225元,扣除 執行費用268元後,各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93,957元。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