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詹益森不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為不免責裁定後,遭債權人
強制執行扣薪3分之1,累積金額已達債權總額之20%,
爰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債權人意見
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公司):自不免責裁定後,其受償208,267元(含消滅公司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10元),請審查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債權總額之20%。
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公司):對
聲請人已無債權,免責分不表示意見。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自不免責裁定後,其受償24,282元,請查明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
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公司):請職權認定。
㈤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公司):自不免責裁定後,其受償142,866元。
㈥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公司):自不免責裁定後,未受到任何清償。
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公司):已受償15萬元,結清全案。
㈧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公司):自不免責裁定後,其受償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債權總額之20%,請職權審究是否符合該條要件。
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公司):自不免責裁定後,其受償30,889元,應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況。
四、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雖繼續清償債務,而依 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免責,
惟經本院匯整並核算前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情況,受償額占債權額比例達20%者,為台北富邦公司、中國信託公司、遠東公司、渣打公司(未陳報受償額,
推定已滿足債權金額之20%)、安泰公司、台新公司、星展公司,惟尚有滙豐公司、國泰世華公司等債權人受償額未逾20%,不符消債條例第142條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規定,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若聲請人繼續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得再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均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