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
經查,
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
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更生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